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72号)第七十九条之规定,已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的应公告作废。现公告附件所列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信息表
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2026年4月17日
附件下载: 附件: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信息表.docx
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72号)第七十九条之规定,已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的应公告作废。现公告附件所列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信息表
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2026年4月17日
免责声明: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。如有疑问,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。
非常实用的信息,感谢分享!
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,有帮助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