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山富华医院在医保协议履行期间,存在停业、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行为。根据《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(中山医保发〔2021〕59号)第四十二条及《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(2021年版)》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,决定对其作从2022年9月10日起解除医保协议的处理。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,医疗保障基金不予结算。
特此通告。
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
2022年9月13日
中山富华医院在医保协议履行期间,存在停业、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行为。根据《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(中山医保发〔2021〕59号)第四十二条及《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(2021年版)》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,决定对其作从2022年9月10日起解除医保协议的处理。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,医疗保障基金不予结算。
特此通告。
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
2022年9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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